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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若干意见》要求,主动履职尽责,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抓紧启动编制全国、省级、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期至2035年,展望至2050年),尽快形成规划成果。自然资源部将印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程、相关技术标准,明确规划编制的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和完成时限。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已批准的规划期至2020年后的省级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原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和市县“多规合一”试点等,要按照新的规划编制要求,将既有规划成果融入新编制的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中。
       对于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问题,《通知》明确,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要结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一致性处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今后工作中,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统称为“国土空间规划”。
       对于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审查的要点,《通知》明确,按照“管什么就批什么”的原则,对省级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侧重控制性审查,重点审查目标定位、底线约束、控制性指标、相邻关系等,并对规划程序和报批成果形式作合规性审查。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建设用地规模,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的分解下达;主体功能区划分,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协调落实情况;城镇体系布局,城市群、都市圈等区域协调重点地区的空间结构;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体现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乡村空间布局,促进乡村振兴的原则和要求;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对市县级规划的指导和约束要求等。
       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除对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的深化细化外,还包括: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则;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要求,通风廊道的格局和控制要求;城镇开发强度分区及容积率、密度等控制指标,高度、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等。
       其他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上述审查要点制定。
       对于规划报批审查方式,《通知》要求,简化报批流程,取消规划大纲报批环节。压缩审查时间,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审批机关交办之日起,一般应在90天内完成审查工作,上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简化审批流程和时限。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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