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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要求强化规划引领,提升规划管控的科学性灵活性,创新产业项目土地利用分类管理方式,实行差别化产业项目用地供地模式,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提供有力的规划和用地保障。
      据了解,在推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过程中,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马村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重要产业园区和先导性产业项目亟待上马建设。但是,当前海南仍存在规划的预期性、适应性和灵活性不足,土地利用效率不高,部分产业用地成本较高,对新兴产业项目及混合用地考虑不足,土地年期不够灵活,用地扶持和激励政策机制不够等问题。为保障自贸区(港)产业项目顺利落地,鼓励和促进现有产业发展壮大,推动高质量发展,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代拟起草了《意见》。《意见》有效期5年,主要适用于海南省产业项目空间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产业项目不包括商品住宅项目。商品住宅项目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按照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大产业项目规划和用地保障力度,《意见》要求,一是优化产业空间规划和布局,促进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聚集。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为暂不明确用途的留白空间。二是简化控规动态调整实施机制。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拆分合并以及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化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地块,如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的,可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报批。三是全省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以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全省12个重点产业(商品住宅项目除外)、重点产业园区产业项目用地以及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招商项目用地。四是探索建立“只征不转”或“不转不征”土地利用制度。对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的防护绿地、公园绿地等生态绿化用地;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种植和养殖用地;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观光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栈道(宽度不超过2米)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路面宽度(车行道)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等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或“不征不转”的方式,按照土地现状用途管理,由项目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依法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种植、养殖、管护与经营等土地使用关系。
      围绕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扶持企业发展,《意见》提出了一揽子扶持措施。一是实行差别化产业项目用地供地模式。完善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方式,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方式供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方式,并鼓励实施弹性年期供地制度,探索建立混合用地制度,并适当拓宽临时用地范围,完善监管制度。二是完善地价和用途管理体系。优化产业用地基准地价,针对重点产业园区内主导产业的基准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总部经济项目和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及配套主题酒店、信息网络、新兴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产业项目,申请使用商服用地的,其基准地价可按现行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60%确定。三是鼓励现有产业转型升级。包括采取促进土地用途改变、支持土地转让盘活、允许土地整合开发、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建立土地退出机制等具体措施。确因规划调整以及产业发展需要,各类产业项目用地可以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除商品住宅用地以外的项目(含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四是支持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支持开展城市地质调查和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建立地下空间供地模式,完善地下空间使用价格。
    《意见》还对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全域旅游、优化设施农用地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允许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建设;允许实施美丽乡村、全域旅游等占用农用地的产业项目保留集体用地性质,采取“只转不征”方式落实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建设。此外,为支持海南发展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对规模化农业种植项目给予一定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用于建设果蔬冷库、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设施。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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